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以报名时间为起始时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其他: 2.1供应商须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法人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须取得总公司授权; 2.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