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10-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我院博士研究生赴国(境)外访学,推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培养国际拔尖创新型人才,根据《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上海交通大学优秀博士生海外访学资助计划管理办法》《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院内(政)〔2026〕9号,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以下简称本项资助)属于学院自设奖学金,其申请与发放纳入学院奖学金体系统一管理,按奖学金发放相关规则执行。资助发放遵循“学院统筹资助、择优选拔、合规使用、总额控制”的原则。

本项资助与其他奖学金可以兼得,获评其他奖学金不影响本项资助的申请与获得。

第三条 本项资助为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及校级访学资助的补充。申请者须同步申请上述资助项目,学院对未获上述资助者按本细则予以资助。

因留学单位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或机构而无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可不受上述同步申请的限制。

第四条 学院教务办公室为本项资助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申请受理与资格审核,并按照《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学科点负责申请材料的学术水平审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申请者须为我院思想政治素质良好、身体健康的在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职(定向、委培)研究生原则上不纳入,合作培养定向生等根据协议内容确定是否纳入。申请者须符合《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参评资格。

第六条 申请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出行前修读完全部规定课程学分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

2. 具有明确的研究计划,国(境)外访学内容须与学位论文相关,以科研指导和科研合作为主(原则上应在学位论文开题后进行);

3. 获得国(境)外大学访学邀请信,且出访院校或其所在学科的排名原则上应在世界前100名;排名以最新“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得克萨斯大学达拉斯分校商学院研究排名、蒂尔堡大学经济学研究排名等为准,上述排名中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4. 申请了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和校级访学资助,但未获得最终资助,或因留学单位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或机构而无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5. 外语水平须符合《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要求,且外语成绩证明在有效期限内;

6. 国(境)外接收单位须指定一名具有 tenure-track 教职的导师指导访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本项资助与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的申报统一组织、同步开展。申请者须根据当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拔安排,结合学院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部署,于每年春季学期向学院教务办公室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1. 《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国(境)外访学奖学金申请表》,该表须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附校内导师对访学计划的学术认可意见;特殊情况的申请,需进行专项审议;

2. 国(境)外大学出具的正式访学邀请信;

3. 加盖公章的研究生成绩单,以及论文发表、科研成果、外语能力等相关证明;

4. 详细的国(境)外访学研究计划及预期成果说明。

具体材料格式、清单与提交截止时间,以学院教务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指南及选派工作安排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八条 学院设立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评审小组,负责本项资助的评审工作。由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各学科点推荐的院内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盲审方式开展评审,通过投票或者协商方式形成学院访学推荐名单及明确的推荐顺序。

学院访学推荐名单及推荐顺序,是本项评审的唯一结果,一次评审、结果共用。既作为学院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参加当年度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拔的依据,也作为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结果公布后,未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申请者依序顺位获得本项资助的依据。学院不就本项资助另行组织第二次评审。

评审小组成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评审小组负责受理并处理院级层面的异议与申诉。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的申报、评审与确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 组织申报与资格审核。学院教务办公室结合当年奖学金评审工作部署发布专项申报通知,组织博士研究生申报,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核验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2. 组织评审。申报受理与资格审核完成后,学院教务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并提交评审所需材料;评审小组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盲审方式对申请者开展评审,形成学院访学推荐名单及明确的推荐顺序。本项资助不组织答辩,不按学科分配名额。

3. 推荐报送。学院教务办公室按照学院访学推荐名单及推荐顺序,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参加当年度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拔,并组织被推荐人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选派办法的规定完成网上报名与材料提交。

4. 确定拟资助人选。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结果公布后,未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推荐人选,依其在学院访学推荐名单中的顺序,在当年经费预算确定的资助名额内依次顺位取得本项资助资格;因留学单位位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而无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推荐人选,一并按推荐顺序参与顺位。学院教务办公室据此拟定本项资助名单及资助额度。

5. 分类公示。本项评审产生的拟推荐及拟资助人选按资助渠道分别公示:

(1)拟推荐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人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选派办法规定的程序、渠道和期限公示;学院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的要求报送推荐名单,并配合做好公示工作。

(2)拟获本项资助的人选,在按照《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评审流程完成后,由学院教务办公室在学院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6. 异议处理与结果确认。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评审小组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本项资助名单报分管院领导确认,由学院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备案。学院教务办公室留存评审过程材料,配合学校专项检查。

第十条 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按照《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获资助者须严格遵守以下过程管理要求:

1. 访学时间一般为6至12个月;如需延长,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2. 须及时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报告出行和返回的具体日期,按学校规定办理出行手续,提供往返机票、护照出入境页相关照片等,以便由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归档;

3. 访学期间须定期(每月至少1次)向导师汇报进展,接受导师指导;

4. 须至少完成一篇工作论文,并于返回后3个月内在学院相应学科的会议或论坛上作报告。

第十二条 获资助者申请学位前须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导师或联合培养导师为第一作者)达到以下发表要求之一:

1. 在我院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目录(国际期刊)中发表或被接收1篇C类及以上或2篇D类论文;

2. 在我院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目录(中文期刊)中发表或录用1篇A类论文。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须在返回后1个月内提交学术报告,对照研究计划说明研究成果与预期成果完成情况,字数不低于5000字,经导师审核后交学院教务办公室归档。

第十四条 获资助者未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完成相应事项的,或存在依照上级规定须追回资助情形的,学院有权追回全部或者部分资助款项。

已获得本项资助的研究生,因退学不能继续深造的,须退还学院资助的全部金额。

 

第四章 资助标准与费用分担

第十五条 本项资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表1 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标准

访学地区年度资助总额(万元)
亚洲4
欧洲5
北美洲(其他城市)6
北美洲(纽约、芝加哥、波士顿、华盛顿、旧金山、洛杉矶、温哥华)6.5
大洋洲4.5

第十六条 本项资助为定额奖学金类资助,用于补贴访学期间的国际旅费与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七条 申请本项资助时,拟赴国(境)外交流时间段须在正常学制内。获资助后,资助有效期至多保留至正常学制结束后一年。实际赴国(境)外交流时间段超出正常学制结束后一年的,超出时段不予资助。

第十八条 对于延长访学时间者,按以下规则执行:

1. 因学术研究需要确需延长访学时间的,获资助者须对前期合作状况、研究进展和科研成果进行书面总结,详述延期阶段的研究计划和预期成果,填写书面申请,经校内导师和外方导师同意后,提交延长访学时间申请;申请由学科负责人严格审核,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确定是否同意延长。延长访学时间最多不超过1年;

2. 延长访学期间不再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可就延长访学期间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资助标准申请本项资助;具体申请与评审流程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九条办理;

3. 第一年已获本项资助的,延长期间的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学院不再提供额外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于导师隶属上海交通大学董浩云智能管理与物流研究院(中美物流研究院)的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须遵循该研究院的相关规定及政策,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之日前已取得学院正式资助批复的学生,仍按原《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办法》(2025年3月12日发布)执行至对应访学项目完成。

第二十二条 原《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办法》(2025年3月12日发布)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