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2022-2023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3-09-14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及《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沪交学〔2017〕31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开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经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鼓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每年度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处根据中央财政部、教育部下拨到学校的名额情况,在各学院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经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下达到学院,学院根据相关通知启动当年度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选方式与流程

第三条 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如下:

1. 院评奖委员会: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由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人)、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

2. 学科答辩小组:博士(经济类、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硕士(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金融专硕、会计审计专硕)。

3. 院评审工作小组:由学生工作与职业发展办公室和教务办公室相关老师组成。

4. 班级评分小组:由班委、班级党团支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采用“申报制”和“答辩制”的评选方式。具体评审流程如下:

1. 由院评审工作小组发出评审通知和综合测评评分通知,研究生本人提出国家奖学金申请。

2. 班级评分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分,院评审工作小组对评分进行审核,并依据学科人数和指标测算分配名额,根据学科和项目分类的综合测评排序分别产生等额和差额候选人。排序在等额候选部分且无特殊事项、无疑议的同学不再进行答辩;排序在差额候选部分的同学进行同组答辩,经学科答辩小组集体讨论、投票后确定答辩结果。

3.院评审委员会复审后,产生初评结果,经院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上报学校。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度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正常学习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2023年已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申请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上年度已用于国奖评选的硕士学习成绩本年度不重复使用;硕士二年级学生在评审年度内(硕士一年级期间)的课程平均绩点不低于2.7,且成绩排名需达到本专业前50%,单科成绩C以上(不含C);硕士三年级学生和学制内博士生按正常进度完成课程修读(合格)和论文开题及中期检查(合格)等;博士二年级学生应已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

5. 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博士生在评审年度内应有学术成果发表;

6.申请人须承担一定量的社会服务(包括:学院或导师指派的社会服务任务,学校委派的挂职锻炼,西部计划,社团指导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及校级学生干部等)。

7.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各类处分且尚未解除;

(2)参评年度受到校级或院级各类纪律处分;

(3)参评年度违反学校学业诚信守则;

(4)延期毕业,博士转硕,参评年度休学(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依法服兵役或校际交流者除外)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四章  评选评分细则

第六条 详见《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条例》、《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条例》。

 

第五章  其他

第七条 学生个人对学院评审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八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度参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细则在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