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2023-2024学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4-09-18

为激励我校本科生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开展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经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学院名额由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处根据中央财政部、教育部下拨到学校的名额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章 评选方式与流程

第三条 我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如下:

1.院评奖委员会: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人)、学科负责人、系主任、学生代表等任委员。

2.院评审工作小组:由学生工作与职业发展办公室和教务办公室相关老师组成。

3.年级评分小组:由年级委、班委、班级党团支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评选流程:

1.学校根据各院系情况将名额分配至学院,院评审工作小组发出评审通知,符合条件的本科生本人提出申请。

2.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学业成绩与综合测评评分进行审核,综合测评评分结果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进行排序。

3.院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年级、专业(或专业大类)进行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对大于等于60人的专业(或专业大类)有一定倾斜,对低于10人的专业由评奖委员会前置会议讨论参评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分配名额时,按评分排序产生候选人,专业(或专业大类)综合测评成绩第一名优先参评。

4.院评审委员会复审,审核后在院内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与上海交通大学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者严格不兼得;

6.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都必须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若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未在前10%但达到前30%(含30%),该生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同时,需要提交详细证明材料。具体如下: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指所有修读的课程);

2)在校期间受到各类处分且尚未解除;

3)参评年度受到校级或院级各类纪律处分;

4)参评年度违反学校学业诚信守则;

5)无特殊情况,一学期选修课程少于15学分者(本条仅适用于本科生前三学年);

6)延期毕业,参评年度休学(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依法服兵役或校际交流者除外)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7)无故不参加奖学金颁奖仪式或有违背奖学金协议内容的行为。

 

第四章 评选评分细则

第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量化指标包含学业成绩和素质拓展成绩两大模块: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70%+素质拓展成绩

第七条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学业成绩:即学生在该学年的所有课程(除学校辅修即二专)学积分,由学院教务办提供,学业成绩具体计算方法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2.素质拓展成绩:包含思想修养与团队精神(7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5分)、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10分)、学生工作与社团活动(3分)、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3分)、技能培训与社区文明(2分)六个部分。

第八条 其余综合测评详细内容见《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评分标准》。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学生个人对学院评审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1个工作日内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有申请材料造假、重复申报或其他舞弊及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取消申请者参评资格,并根据校纪校规进行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细则中有关事先备案工作由院学生事务与职业发展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所有。若在申报及评审过程中,学校下发其他补充规定,则本办法将根据学校补充规定进行调整。